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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昆明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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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1日12:35


鼓励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昆明就业创业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人才环境,降低在昆明就业创业风险和落户门槛,鼓励省外高校毕业生来昆明就业创业,打造创业创新人才高地,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在普通高等院校接受过全日制教育并获得教育部认可学历的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在昆明就业创业的省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租房合同》、《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申领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8000元,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5000元,双一流高校本科学历每人3000元,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每人2000元,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人文交流中心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在此基础上按照每人增加2000元标准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首次在昆明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三年期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小额贴息贷款。对毕业五年内,在昆明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团体经营的实体,与城乡劳动者签订并履行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能带动3至5人就业的给予3000元补贴,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5000元补贴;再次创业的,按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二次创业补贴。

第五条  鼓励在昆明的企业和单位招用本科以上学历高校应届毕业生,对与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和单位,每招录一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用人企业和单位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的岗位开发补贴。

第六条  实行“零门槛”落户。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留学归国人员到昆明就业创业,可以先将户口登记在其实际居住城镇的社区集体户后再择业;其父母长期在昆明居住的,可以将户口登记在父母城镇地区稳定住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来昆明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昆明市的,可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昆明市居民户同等待遇。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高技能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到昆明落户。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核算及保障,市公安局配合做好落户相关工作。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人社部门做好各自区域内政策宣传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到昆明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叠加享受市级或县级制定的有关政策。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列入政策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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